發布時間:2015-12-10 12:00:00 發布單位:河北省政府辦公廳
《河北省南水北調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規定》已經2015年12月3日省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張慶偉
2015年12月10日
河北省南水北調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南水北調配套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充分發揮配套工程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南水北調配套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南水北調配套工程(以下簡稱配套工程),是指南水北調中線總干渠分水口門以下、地表水廠或者直供用水戶以上的輸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配套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堅持工程統一管理、水量統一調度、水質嚴格保護、用水總量控制的原則,確保運行安全、調度合理、水質合格、用水節約。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配套工程的水量調度和運行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配套工程水污染防治的監督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配套工程供用水的相關工作。
在配套工程竣工驗收前,省南水北調辦事機構協調受水區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做好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受水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配套工程供用水的相關工作,并將配套工程的水質保障、用水管理、工程設施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受水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配套工程的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負責配套工程供用水的相關工作,南水北調辦事機構在配套工程竣工驗收前協調做好配套工程供用水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配套工程管理單位負責執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水資源配置方案和水量調度計劃,具體負責配套工程的運行、保護等工作。
第八條 配套工程供水執行統一水價。
第二章 水量調度
第九條 受水區城鎮生活和工業用水按照引江水為主、其他地表水為補充、地下水為應急的原則,實行水資源統一調度。
東武仕、朱莊、崗南、黃壁莊、王快和西大洋六座水庫作為配套工程備用水源,參與配套工程供水調度。
第十條 配套工程水量調度以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備用水源的蓄水情況和受水區水量分配指標為基本依據。
第十一條 配套工程水量調度年度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第十二條 受水區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用水需求和水量分配指標,提出年度用水計劃建議,于每年9月30日前報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抄送配套工程管理單位。
年度用水計劃建議應當包括年度引水總量建議和月引水量建議。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和受水區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年度用水計劃建議以及受水區水量分配指標、備用水源蓄水情況,制訂受水區年度水量調度計劃,下達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和配套工程管理單位、備用水源管理單位。
配套工程管理單位根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商受水區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配套工程月水量調度方案,并報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月水量調度方案無法實施的,配套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商受水區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時調整,并報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配套工程供水實行由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構成的兩部制水價。供水價格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在配套工程運行初期,實行引用江水量計劃管理和過渡水價政策。
第十六條 受水區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與省南水北調辦事機構簽訂年度供水協議,及時足額繳納水費。
供水協議應當包括年度供水量、計量方式、供水水質、交水斷面、交水方式、水價、水費繳納時間和方式、違約責任等。
第十七條 水量調度年度內需要轉讓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分配水量的,由相關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將簽訂的轉讓協議報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配套工程管理單位按照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調整月水量調度方案。水費繳納主體不變。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受水區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編制配套工程水量調度應急預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受水區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和配套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根據配套工程水量調度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 配套工程水量調度應急預案應當針對重大洪澇災害、干旱災害、生態破壞事故、水污染事故、工程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規定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防與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復與重建措施等內容。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啟動配套工程水量調度應急預案后,可以依法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三章 水質保障
第二十條 配套工程水質保障實行受水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第二十一條 配套工程明渠段水源保護區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工程沿線有關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二條 配套工程沿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確保供水水質安全。對已建成的截污導流工程設施應當加強維護,確保正常運行發揮效益。
第二十三條 建設穿越、跨越、鄰接配套工程的橋梁、公路、石油天然氣管道、雨污水管道等工程設施的,建設、管理單位應當設置警示標志,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工程建設或者交通事故、管道泄漏等導致的水質安全風險。
第二十四條 東武仕、朱莊、崗南、黃壁莊、王快和西大洋六座水庫所在地及相關區域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源水質保護,確保水質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以上。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條 受水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量分配指標,組織建設地表水廠以及配水管網,合理調整優化產業布局,優先利用南水北調引江水。
對受水區的工業園區和工業企業用水大戶,鼓勵采用直供方式,降低供水成本,促進利用南水北調引江水。
第二十六條 受水區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地下水壓采目標,組織制定并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水限制開采方案和年度壓采計劃,充分利用南水北調引江水,逐步替代地下水。
南水北調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源井應當限期關閉。
第二十七條 受水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用水定額管理,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大力推廣節水技術、節水設施和設備,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八條 受水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限制、淘汰類建設項目名錄,限制、淘汰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九條 受水區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考慮本行政區域內南水北調引江水價格與當地地表水、地下水等各種水源的水資源費和供水價格,對同地區同水質同行業實行供水統一價格。
第五章 工程設施管理和保護
第三十條 受水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配套工程設施安全保護的相關工作,將配套工程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當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內容,防范和制止危害配套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配套工程管理范圍包括配套工程依法征收、劃定的土地和地下輸水管道、暗涵、隧洞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十二條 配套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在配套工程管理范圍邊界和地下輸水工程位置上方地面設置界樁、界碑等保護標志,并在依法征收、劃定的土地邊線設立必要的安全隔離設施。未經配套工程管理單位同意,任何人不得進入設置安全隔離設施的區域。
配套工程依法征收、劃定的土地不得轉作其他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三條 在配套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實施影響工程運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下列行為:
?。ㄒ唬┥米蚤_啟、關閉閘(閥)門;
?。ǘ┥米砸苿踊蛘卟捎们懈?、打孔、砸撬、拆卸等方式破壞輸水管涵;
(三)擅自從配套工程取水,或者向輸水渠、管涵排放廢水、廢液以及傾倒垃圾、廢渣等固體廢物;
?。ㄋ模┰谂涮坠こ堂髑斡斡?、垂釣、滑冰、洗滌等;
?。ㄎ澹┣终?、損毀或者使用、操作專用輸電線路設施、專用通信線路、水文水質監測等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