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7-12-13 12:00:00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內蒙古自治區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1月29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布小林
2017年12月13日
內蒙古自治區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以下簡稱石化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障工程質量、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石化工程新建、擴建、改建活動以及對石化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石化工程包括生產界區內的建設工程、配套工程和附屬工程。
第三條 石化工程質量實行建設單位負責、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保證、工程監理單位監理、政府監督相結合的制度。
第四條 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全區石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全區石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財政、消防、環境保護、檔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石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建立石化工程質量監督專家庫,組織專家參與石化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質量監督檢查、工程質量驗收等工作。
第六條 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建立石化工程質量誠信檔案,實現信息查詢、交換和共享。
第二章 石化工程質量責任
第七條 從事石化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第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將石化工程項目核準或者備案文件,抄送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九條 石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石化建筑和安裝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報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條 石化工程開工前,石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到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石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向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石化工程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和相關許可、批復文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證書資料以及工程質量責任承諾文件。
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進行形式審查,簽發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
第十一條 石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建立石化工程質量管理機構或者配備石化工程質量管理人員,組織協調勘察設計、施工和試生產階段的質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石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石化工程項目檔案,并在石化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有關部門移交石化工程項目檔案。
第十三條 石化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第十四條 石化工程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石化工程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但是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除外。
第十五條 石化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組織的施工圖紙會審,并負責設計交底;參加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竣工質量驗收;及時處理施工中出現的與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和質量問題;配合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并提出技術處理方案。
第十六條 石化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石化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石化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石化工程建設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石化工程質量負責;石化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石化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質量負責。
第十七條 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擔任大中型石化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石化工程建設相關活動。
第十八條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石化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 石化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石化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施工圖設計文件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石化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石化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石化工程質量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二十一條 石化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和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二十二條 石化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石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法定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按照國家規定不需要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石化工程,相關監理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條 石化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石化工程承包合同,代表石化工程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石化工程監理以及相關業務活動。
第二十六條 石化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法定條件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石化工程實施監理。
第二十七條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石化工程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的,石化工程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八條 石化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石化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二十九條 石化工程質量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定合格。
第三十條 石化工程質量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認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內,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檢驗檢測,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石化工程質量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其檢驗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石化工程質量檢驗檢測機構在承擔石化工程質量檢驗檢測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石化工程質量檢驗檢測機構不得與所檢測石化工程項目相關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三十二條 石化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石化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石化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石化工程辦理工程驗收手續后,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問題,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維修費用由造成質量問題的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三條 石化工程因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問題,施工單位采購的,由施工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建設單位采購、施工單位未提出書面異議的,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承擔責任;建設單位采購、施工單位提出書面異議而建設單位堅持使用的,由建設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三十四條 石化工程因使用不當或者自行改造造成損壞和質量隱患的,由責任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未經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質量核驗或者核驗不合格的石化工程,施工單位不得交付竣工驗收,建設單位不得進行試生產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六條 石化工程建設單位收到石化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石化工程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石化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石化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石化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石化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石化工程施工單位簽署的質量保修書。
石化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石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采用巡查、抽查等方式,依法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質量保證體系的落實情況以及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接受并及時處理相關舉報、投訴,依法查處違反石化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標準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和其他工作場所進行檢查;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石化工程質量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三)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停止違反石化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標準的行為,改進質量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存在的石化工程質量問題及時采取改進措施,消除質量安全隱患。
第四十條 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對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由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自治區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妨礙當事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泄露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